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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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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業用機器人(以下簡稱機器人):指具有操作機及記憶裝…
- 第 3 條雇主選用機器人時,應採取避免下列危害之措施: 一、錯誤操作、錯誤動作及故障時引起…
- 第 4 條雇主設置之機器人,應具有發生異常時可立即停止動作並維持安全之緊急停止裝置。
- 第 5 條雇主為防止工作者與機器人接觸引起之危害,機器人應具備下列機能: 一、從運轉狀態變…
- 第 6 條機器人遇有第四條緊急停止或前條第三款狀況停止運轉時,其握持部應仍能繼續穩定握持其…
- 第 7 條雇主設置之機器人之控制面盤,應依下列規定: 一、控制面盤具有下列機能者,其開關之…
- 第 8 條雇主設置之機器人之固定式控制面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可作自動、手動動作狀…
- 第 9 條雇主設置之機器人之移動式控制面盤,應依下列規定: 一、使用控制面盤操作機器人時,…
- 第 10 條雇主所使用之機器人應設置下列端子: 一、可將緊急停止裝置動作或第五條第三款自動停…
- 第 11 條雇主設置之機器人,應具有易於安全實施教導相關作業及檢查相關作業之性能。
- 第 12 條雇主設置之機器人,除在使用上有必要之部分外,不得有凸出、銳角或齒輪之露出等危險部…
- 第 13 條雇主使用氣壓驅動之機器人,應具有使驅動用汽缸內之殘壓易於安全排放之構造。
- 第 14 條雇主設置之機器人,其操作機關節部分等可標示動作方向者,其標示之動作方向應與控制面…
- 第 15 條雇主設置之機器人,應具有適應環境之下列性能: 一、不受設置場所之溫度、溼度、粉塵…
- 第 16 條雇主應於機器人顯明易見之位置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月。 三…
- 第 17 條雇主設置機器人,應就下列事項依說明書確實查對: 一、型式。 二、構造(包括主要部…
- 第 18 條雇主對機器人之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確保能安全實施作業之必要空間。 二、固…
- 第 19 條雇主設置之機器人阻擋裝置,依下列規定: 一、機械性阻擋裝置,應有充分之強度。 二…
- 第 20 條機器人於設置後,應確認該機器人之動作與關連機器間之運動狀況及阻擋裝置之機能,無異…
- 第 21 條雇主於機器人可動範圍之外側,依下列規定設置圍柵或護圍: 一、出入口以外之處所,應…
- 第 22 條前條之光電式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檢知有工作者接近可動範圍時,可使緊急…
- 第 23 條雇主對運轉中之機器人,應於可動範圍外可泛視機器人動作之位置設置監視人員,並禁止工…
- 第 24 條雇主應就下列事項訂定安全作業標準,並使工作者依該標準實施作業: 一、機器人之操作…
- 第 25 條雇主使工作者從事機器人操作作業時,為防止從事作業工作者以外人員誤觸或擅自操作起動…
- 第 26 條雇主使工作者於機器人可動範圍內實施作業時,應採取下列之一或具有相同作用之措施,以…
- 第 27 條雇主使工作者從事教導相關作業前,應確認下列事項,如發現有異常時,應即改善並採取必…
- 第 28 條雇主在操作機前端設置焊槍、噴布用噴槍等作業工具之機器人,如須對其工具加以清理時,…
- 第 29 條雇主使工作者從事氣壓系統部分之分解、零配件之更換等作業時,應於事前排放驅動用汽缸…
- 第 30 條雇主使工作者從事機器人之運轉狀況確認作業時,應在可動範圍外實施。但作業有困難者,…
- 第 31 條雇主使工作者於可動範圍內從事教導相關作業或檢查相關作業時,應採取第二十四條至第三…
- 第 32 條雇主使工作者起動機器人前,應先確認下列事項,並規定一定之聯絡信號: 一、在可動範…
- 第 33 條雇主對自動運轉之機器人,在其起動後應確認指示燈等顯示在自動運轉中。因機器人或關連…
- 第 34 條雇主為防止機器人握持物件或加工物件之飛落、掉落引起危害,應依各該物件之重量、溫度…
- 第 35 條雇主對儲存機器人作業程式之磁帶、磁片、磁碟、光碟或穿孔帶等及其容器應標示該程式之…
- 第 36 條雇主應有防止粉塵、溫度、濕度、磁力等影響磁帶、磁片、磁碟、光碟或穿孔帶等造成機器…
- 第 37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