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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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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四項及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
- 第 2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程: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改變自然…
- 第 3 條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範圍如下: 一…
- 第 4 條二個以上工程業主共同將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或施工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負本辦法所…
- 第 5 條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規劃時,應依工程特性實施下列事項: 一、參照規劃階段事前調查資…
- 第 6 條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設計時,應依工程特性實施下列事項: 一、參照設計階段事前調查資…
- 第 7 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安全衛生圖說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安全衛生設施之配置…
- 第 8 條工程業主應依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納入工程招標文件或…
- 第 9 條工程業主應將施工者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作為選擇施工者之參考。 前項所定職業安…
- 第 10 條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施工時,其招標文件或契約內容,應明定下列事項: 一、依據施工階…
- 第 11 條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依工程特性與風險性質,選擇適當之分析及評…
- 第 12 條工程業主應指派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於施工現場監督並查證施工者依施工計畫書,確實採…
- 第 13 條工程業主應依施工計畫書之安全衛生相關事項,訂定安全衛生監督與查證計畫,並要求監督…
- 第 14 條受工程業主委託辦理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之專業機構,應落實現場監督與查證,並製作…
- 第 15 條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指定施工者之一為主施工…
- 第 16 條主施工者應依據各施工者之施工計畫,調查各施工者間之工作介面,辨識其潛在危害,評估…
- 第 17 條主施工者執行整體工程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安全衛生統…
- 第 18 條工程業主應編列主施工者執行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所需之費用,並納入工程契約執行…
- 第 19 條工程業主於工程開工前,或工程發生重大變更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辦…
- 第 20 條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前條等有關工程業主將一定規模以上工程…
- 第 21 條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