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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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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規則適用於下列起重升降機具: 一、固定式起重機:指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
- 第 3 條本規則所稱中型起重升降機具如下: 一、中型固定式起重機: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
- 第 4 條下列起重升降機具不適用本規則: 一、吊升荷重未滿零點五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
- 第 5 條本規則所稱吊升荷重,指依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等之構造及材質,…
- 第 6 條本規則所稱額定荷重,在未具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機或未具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指自吊升荷…
- 第 7 條本規則所稱積載荷重,在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或未具吊臂之吊籠,指依其構…
- 第 8 條本規則所稱額定速率,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指在額定荷重下使…
- 第 9 條本規則所稱容許下降速率,指於吊籠工作台上加予相當於積載荷重之重量,使其下降之最高…
第 二 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 第 10 條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不得超過額定荷重。但必要時,經採取下列各項措施者,得…
- 第 11 條雇主於中型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
- 第 12 條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設置,其有關結構空間應依下列規定: 一、除不具有起重機桁架…
- 第 13 條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構造,應符合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第 14 條雇主應注意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其負荷次數及吊升荷物之重量,不得超過該起重機設計時…
- 第 15 條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其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上方與…
- 第 16 條雇主對於使用液壓為動力之固定式起重機,應裝置防止該液壓過度升高之安全閥,此安全閥…
- 第 17 條雇主對於伸臂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機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 第 18 條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
- 第 19 條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但從事貨櫃裝…
- 第 20 條雇主對於前條第二項所定搭乘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搭乘設備應有足夠強度,其…
- 第 21 條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
- 第 22 條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
第 三 章 移動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 第 23 條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不得超過額定荷重。
- 第 24 條雇主於中型移動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
- 第 25 條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構造,應符合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第 26 條雇主應注意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時,其負荷次數及吊升荷物之重量,不得超過該起重機設計時…
- 第 27 條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及過捲警報裝置,其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
- 第 28 條雇主對於使用液壓為動力之移動式起重機,應裝置防止該液壓過度升高用之安全閥,此安全…
- 第 29 條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為防止其作業中發生翻倒、被夾、感電等危害,應事前調查該起重…
- 第 30 條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在其作業範圍有地盤軟弱、埋設脆弱地下物或路肩崩塌等情形,致…
- 第 31 條雇主對於使用外伸撐座之移動式起重機,其下方鋪有鐵板或墊料時,應先確認該外伸撐座之…
- 第 32 條雇主使用具有外伸撐座之移動式起重機,或擴寬式履帶起重機作業時,應將其外伸撐座或履…
- 第 33 條雇主對於具有伸臂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機明細表內記載之…
- 第 34 條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
- 第 35 條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但從事貨櫃裝…
- 第 36 條雇主對於前條第二項所定搭乘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搭乘設備應有足夠強度,其…
- 第 37 條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垂直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不適用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 第 38 條雇主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搭…
- 第 39 條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
- 第 40 條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定: 一、從事檢…
第 四 章 人字臂起重桿之安全管理
- 第 41 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不得超過額定荷重。但必要時,經採取下列各款措施者,得…
- 第 42 條雇主於中型人字臂起重桿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前項荷…
- 第 43 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過捲預防裝置。但使用絞車為動力之吊…
- 第 44 條雇主於調整人字臂起重桿之過捲預防裝置時,應使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
- 第 45 條雇主對於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吊桿傾斜角不得超過該人字臂起重桿明細表內記…
- 第 46 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
- 第 47 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
- 第 48 條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
- 第 49 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
- 第 50 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牽索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數,為…
- 第 51 條雇主對於主柱長度超過二十公尺之人字臂起重桿,應設攀登梯。 前項攀登梯,應依下列規…
- 第 52 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控制荷重或吊桿下降所必要之制動裝置…
- 第 53 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鋼索與吊升裝置之捲胴、吊桿、有鉤滑車等之連結,應以灌注合金…
- 第 54 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捲揚用鋼索,當吊具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吊升…
- 第 55 條雇主對於具有起伏動作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設置吊桿傾斜角之指示裝置…
- 第 56 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材料,除使用耐蝕鋁合金等材料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外…
- 第 57 條雇主對於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或主柱、吊桿長度未滿十二公尺之人字臂起重桿,其結構部分…
- 第 58 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應使其具有充分強度,並保持防止板材挫曲、變形等有礙…
- 第 59 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鉚釘孔或螺釘孔,應使用鑽孔機鑽孔,且該孔不得有迴紋…
- 第 60 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等,應有防止鬆脫之措施。但使用強力…
- 第 61 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應設置駕駛室或駕駛台。 前項駕駛室或駕駛台,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 五 章 起重吊掛作業安全管理
- 第 62 條雇主對於使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以下簡稱起重機具)從事吊掛…
- 第 63 條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使其辦理下列事項: 一、確認起重機具之…
- 第 64 條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指揮。但起重機具…
- 第 65 條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掛用鋼索,其安全係數應在六以上。 前項安全係數為鋼索之斷裂荷…
- 第 66 條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鏈,其安全係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
- 第 67 條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其安全係數應在四以上。馬鞍環之安全係數應在五以上。 前項…
- 第 68 條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鋼索,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
- 第 69 條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吊鏈,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一、延伸長度超過製造時…
- 第 70 條雇主不得使用已變形或龜裂之吊鉤、馬鞍環、鉤環、鏈環等吊掛用具,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 第 71 條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纖維索或纖維帶,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一、已斷一股…
- 第 72 條雇主對於吊鏈或未設環結之鋼索,其兩端非設有吊鉤、鉤環、鏈環、編結環首、壓縮環首或…
- 第 73 條雇主對於使用鏈條吊升裝置、鏈條拉桿吊升裝置或以電磁、真空吸著方式之吊掛用具等,進…
第 六 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 第 74 條雇主對於升降機之使用,不得超過積載荷重。
- 第 75 條(刪除)
- 第 76 條雇主對於營建用升降機之構造,應符合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或國家標準CNS1362…
- 第 77 條雇主對於升降機之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應維持其效能。 雇主應…
- 第 78 條雇主對於設計上專供載貨用之升降機,不得搭載人員。
- 第 79 條雇主應將升降機之操作方法及故障時之處置方法等,揭示於使用該升降機有關人員易見處。
- 第 80 條雇主對於設置於室外之升降機,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時,應增設拉索以防止升…
- 第 81 條雇主於從事室外升降機之升降路塔或導軌支持塔之檢修、調整、組配或拆卸等時,應依下列…
- 第 82 條雇主對於設置室外之升降機,發生瞬間風速達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於四級以上地震後,應於…
第 七 章 營建用提升機之安全管理
- 第 83 條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使用,不得超過積載荷重。
- 第 84 條雇主於中型營建用提升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前項荷…
- 第 85 條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構造,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13628 營建用提升機規定。
- 第 86 條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應於捲揚用鋼索上加註標識或設警報裝置等,以預防鋼索過捲。
- 第 87 條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使用,不得乘載人員。但實施檢修或調整等作業時,經採取足以防…
- 第 88 條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使用,應禁止勞工進入下列工作場所: 一、因營建用提升機搬器…
- 第 89 條雇主對於實施營建用提升機之豎坑或基底部分打掃作業時,應於搬器下方橫置足以承受搬器…
- 第 90 條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時,應增設拉索以預防其倒塌。
- 第 91 條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從…
- 第 92 條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遭受瞬間風速達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於四級以上地震後,應於再使…
第 八 章 簡易提升機之安全管理
- 第 93 條雇主對於簡易提升機之使用,不得超過積載荷重。
- 第 94 條雇主於簡易提升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前項荷重試驗…
- 第 95 條雇主對於簡易提升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應維持其效能。
- 第 96 條雇主對於簡易提升機之使用,不得搭乘人員。但實施檢修或調整等作業時,經採取足以防範…
第 九 章 吊籠之安全管理
- 第 97 條雇主對於吊籠之使用,不得超過積載荷重。
- 第 98 條雇主對於吊籠之構造,應符合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第 99 條雇主對於可搬式吊籠懸吊於建築物或構造物等時,應考量吊籠自重、積載荷重及風力等受力…
- 第 100 條雇主於吊籠之工作台上,不得設置或放置腳墊、梯子等供勞工使用。
- 第 101 條雇主於吊籠運轉中,應禁止操作人員擅離操作位置。
- 第 102 條雇主對勞工於吊籠工作台上作業時,應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家標準CNS 1425…
- 第 103 條雇主於吊籠使用時,應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場所下方之危險區域,並設置警告標示。
- 第 104 條雇主對吊籠於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勞工作業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 第 105 條雇主使用吊籠作業時,於夜間或光線不良之場所,應提供安全作業所必要之照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