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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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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章 組織
- 第 2 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
- 第 3 條工會聯合組織依其組織區域,分為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及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 前項區域…
- 第 4 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工會種類數額,指在全國範圍內,與成立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之種類…
- 第 5 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同種類職業工會,指該職業工會會員所具有之職業技能、工作性質,…
- 第 6 條工會名稱應以我國文字登記,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
- 第 7 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公開徵求會員,指採用公告、網路、新聞紙或其他使具加入工會資…
- 第 8 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應記載姓名及聯絡方式,並載明工會…
- 第 9 條主管機關受理工會登記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登記: 一、連署發起人數未滿三十人…
- 第 9-1 條工會籌備會辦理登記時,應檢具發起人連署名冊及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應備文件。 前…
- 第 10 條主管機關受理工會籌備會辦理登記時,應依收件時間之先後次序編號。收件時間應記載至分…
- 第 11 條本法第十二條第七款、第九款與第十一款有關入會、出會、停權、除名、選任及解任之章程…
- 第 12 條本法第十四條所定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為企業工會之發起人。
- 第 13 條工會聯合組織之組織程序,準用本法第二章及本章之規定。
第 三 章 會員
第 四 章 理事及監事
- 第 15 條工會理事長、副理事長,依工會章程規定直接由會員或會員代表選任者,當選後即具該工會…
- 第 16 條工會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第一次理事會…
- 第 17 條工會應於理事、監事選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其當選。 當選之理事、監事放棄當選,應於第…
- 第 18 條工會理事、監事資格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或經工會依法解任時,其於撤銷判決確定前或解任…
- 第 19 條工會之候補理事、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者未滿之任期為限。 工會依前項規定遞補理事…
- 第 20 條工會補選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或推選其職務代理人時,應依工會章程規定辦理。 工會章…
- 第 21 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指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設立之團體。
第 五 章 會議
- 第 22 條工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召開。
- 第 23 條本法所定會議通知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 第 24 條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由監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於設有監事會之工會,應由監…
第 六 章 財務
- 第 25 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稱經會員同意,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會員個別同意。 二、工…
- 第 26 條工會會員經常會費之繳納,得由雇主按同意代扣之全體會員當月工資總額統一扣繳轉交工會…
- 第 27 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及前條第一項所稱之轉交,指直接交付工會或匯款至以工會名義開設…
- 第 28 條會員或會員代表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其連署應以書面為之。 依前…
第 七 章 監督
第 八 章 保護
- 第 30 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其他不利之待遇,包括意圖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
- 第 31 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不加入工會,包括要求勞工退出已加入之工會。
- 第 32 條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辦理會務,其範圍如下: 一、辦理該工會之事務,包括召開會議、辦…
第 九 章 解散及組織變更
- 第 33 條工會因合併或分立,而成立新工會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但不須連署發起及辦理…
- 第 34 條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主管機關令其重新組織之工會,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 第 35 條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合併、變更名稱或維持原名稱者…
- 第 36 條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議決其屆次之起算,應於行政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