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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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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 第 3 條中央主管機關就國內經濟發展及就業市場情勢,評估勞動供需狀況,得公告雇主聘僱前條第…
- 第 4 條非以入國工作為主要目的之國際書面協定,其內容載有同意外國人工作、人數、居(停)留…
- 第 5 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留期間在三十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
- 第 6 條外國人受聘僱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除本法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雇主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 第 7 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或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項目…
- 第 8 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應備文件中,有經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業機構開具之證明文件,…
- 第 8-1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二條所定外國人聘僱及管理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
第 二 章 第一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 第 9 條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
- 第 10 條依國際書面協定開放之行業項目,外國人依契約在我國境內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
- 第 11 條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第一類外國人之必要者,於…
- 第 12 條第五條之外國人,其停留期間在三十一日以上九十日以下者,得於該外國人入國後三十日內…
- 第 13 條中央主管機關於核發第一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時,應副知外交部。
- 第 14 條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
- 第 15 條雇主聘僱第一類外國人,依法有留職停薪之情事,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 第 16 條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入國工作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其申請及入國後之…
第 三 章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 第 17 條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
- 第 18 條被看護者符合審查標準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資格,而雇主有聘僱外國籍家庭看護工…
- 第 18-1 條被看護者符合審查標準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資格,而雇主有聘僱外國籍家庭看護工意願者,…
- 第 19 條雇主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所要求之專長或資格,其所聘僱之第二類…
- 第 20 條雇主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招募本國勞工,有招募不足者,得於同條第一項所定招募期…
- 第 21 條雇主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應徵之求職者,不…
- 第 21-1 條雇主曾以下列方式之一招募本國勞工,於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得自招募期滿次日起六十日內…
- 第 22 條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
- 第 23 條雇主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而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
- 第 24 條雇主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遞補第二類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出國、死亡或行蹤…
- 第 24-1 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第 25 條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不得於辦理國內招募前六個月內撤回求才登記。但有正當理由…
- 第 26 條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申請第二類外國人,於原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
- 第 27 條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於申請日前二年內,有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中央主管機關…
- 第 28 條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雇主、…
- 第 29 條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有違反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標準或依本法第五十…
- 第 30 條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序。 雇主…
- 第 31 條雇主不得聘僱已進入我國境內之第二類外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
- 第 32 條第二類外國人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應備下列文件: 一、招募許可。 二、經我國中央衛…
- 第 33 條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 前項外國人生活…
- 第 34 條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 第 34-1 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之工作者,應於外國人入國日五日前,向中央…
- 第 34-2 條雇主同意代轉前條第二款所定文件如下: 一、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通報單。 二、外國人…
- 第 34-3 條雇主辦理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款所定申請聘僱許可事項,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 第 34-4 條外國人完成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款之入國講習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五年效期之完訓證明…
- 第 35 條當地主管機關實施第二類外國人之入國工作費用或工資檢查時,應以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
- 第 36 條雇主於所招募之第二類外國人入國後十五日內,應備下列文件申請聘僱許可: 一、申請書…
- 第 37 條雇主應自引進第二類外國人入國日或期滿續聘之日起,依本法之規定負雇主責任。 雇主未…
- 第 38 條雇主申請聘僱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屆滿十二年或將於一年內屆滿十二年之外國人,從事本法…
- 第 39 條第二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
- 第 40 條第二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無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
- 第 41 條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重大特殊情形、重大工程之工作,其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六…
第 四 章 (刪除)
第 五 章 第四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 第 50 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外國留學生,應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之外國學生身分。
- 第 51 條前條外國留學生從事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正式入學修習科、系、所課程,或學習…
- 第 52 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僑生,應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之學生。 本法第五十條…
- 第 53 條第四類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審查費收據正本。 三…
- 第 54 條第四類外國人之工作許可有效期間,最長為一年。 前項許可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時間除…
- 第 55 條第四類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提供不實…
第 六 章 第五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 第 56 條雇主申請聘僱第五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
- 第 57 條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第五類外國人之必要者,於…
- 第 58 條第五類外國人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者,應檢附第五十六條…
- 第 59 條雇主申請聘僱第五類外國人或外國人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
第 七 章 入國後之管理
- 第 60 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之機構看護工作及第十款所定工作達十…
- 第 61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前條雇主委任辦理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
- 第 62 條雇主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所定事項者,應善盡選任監督之…
- 第 63 條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安置…
- 第 64 條雇主聘僱第六十條之外國人達三十人以上者;其所聘僱外國人中,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具有雙…
- 第 65 條雇主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與外國人簽訂之定期書面勞動契約,應以中文為之,並應…
- 第 66 條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國人之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
- 第 67 條第二類外國人,不得攜眷居留。但受聘僱期間在我國生產子女並有能力扶養者,不在此限。
- 第 68 條雇主對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
- 第 69 條雇主應於所聘僱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聘僱外國人有…
- 第 70 條雇主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
- 第 71 條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者,應自聘僱之外國人入國翌日或接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