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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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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細則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保險人、勞動基金運用局及投保單位辦理勞工…
- 第 3 條本條例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程序法未規…
第 一 節 保險人
- 第 4 條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依其業務職掌,分別將下列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第 5 條(刪除)
- 第 6 條保險人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派員調查有關勞工保險事項時,應出示其執…
- 第 7 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稱之主管機關,指勞工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巿或縣(巿)政府。
第 二 節 投保單位
- 第 8 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各業以外之員工,指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准許投保之其他各業…
- 第 9 條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二個以上職業工會為會員之勞工,由其選擇主要工作之職業工…
- 第 10 條投保單位應置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卡)、出勤工作紀錄、薪資表及薪資帳冊。 員工或…
- 第 11 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非屬…
- 第 12 條申請投保之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應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 前…
- 第 13 條本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之勞工,其雇主、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申請投保時,除政府機關(構…
- 第 14 條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
- 第 15 條申請投保之單位未填具投保申請書或投保申請書漏蓋投保單位印章、負責人印章,保險人應…
- 第 16 條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等情事或經認定已無營業事實,且未僱用…
- 第 17 條投保單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於三十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連同有關證…
- 第 18 條投保單位負責人有變更者,原負責人未清繳保險費或滯納金時,新負責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 三 節 被保險人
- 第 19 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所稱之外國籍員工,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法規…
- 第 20 條本細則關於國民身分證之規定,於外國籍被保險人,以在我國居留證明文件或外國護照替代…
- 第 21 條本條例第九條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被保險人願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
- 第 22 條被保險人死亡、離職、退會、結(退)訓者,投保單位應於死亡、離職、退會、結(退)訓…
- 第 23 條被保險人在有同一隸屬關係之投保單位調動時,應由轉出單位填具轉保申報表轉出聯,逕送…
- 第 24 條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有變更或錯誤時,投保單位應即填具…
- 第 25 條同時具備參加勞工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條件者,僅得擇一參加之。
- 第 26 條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於知悉後應通…
- 第 26-1 條保險人應至少每三年精算一次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之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每次精算五十年。
第 三 章 保險費
- 第 27 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
- 第 28 條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一、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
- 第 28-1 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保險費,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被保險人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 第 29 條保險人每月按投保單位申報之被保險人投保薪資金額,分別計算應繳之保險費,按期繕具載…
- 第 30 條投保單位接到保險人所寄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後,應於繳納期限內向保險人指定之…
- 第 31 條投保單位對於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所載金額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向保險人…
- 第 32 條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
- 第 33 條保險人計算投保單位應繳納之保險費、滯納金總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 第 34 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所屬之…
- 第 35 條應徵召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之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期間,其保險費…
- 第 36 條中央政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月開具保險費繳款單,於次…
- 第 37 條各投保單位之雇主或負責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扣繳被保險人負擔之保險…
- 第 38 條投保單位應適用之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及費率,由保險人依據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
- 第 39 條投保單位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應繳滯納金者,由保險人核計應加徵之金額,通知其向指…
- 第 40 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
- 第 41 條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者,由保險人根據核發給付…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42 條投保單位應為所屬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不得收取任…
- 第 43 條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
- 第 44 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指同時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 第 45 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所定保險年資未滿一年,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計算至小數…
- 第 46 條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請領失蹤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失蹤津貼申請書及給…
- 第 47 條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領取死亡給付後,於被保險人死亡宣…
- 第 48 條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保險人算定後,逕匯入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
- 第 49 條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
- 第 49-1 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所定逾期部分應加給之利息,以各該年一月一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
- 第 50 條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以郵寄方式向保險人提出請領保險給付者,以原寄郵局…
- 第 51 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所稱故意犯罪行為,以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確定判決為準。
- 第 52 條各項給付申請書、收據、診斷書及證明書,被保險人、投保單位、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
- 第 53 條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診斷書及出生證明書,除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另有規定外,應由醫…
- 第 54 條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構)以外製作者,應經下…
- 第 54-1 條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其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依規定應檢附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得以…
- 第 55 條保險給付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第 二 節 生育給付
第 三 節 傷病給付
第 四 節 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
- 第 59 條保險人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委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
- 第 60 條被保險人申請職業傷病門診診療或住院診療時,應繳交投保單位出具之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
- 第 61 條被保險人因尚未領得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因緊急傷病就醫…
- 第 62 條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未能依前條規定於就醫之日起十日內或出院前補送證件者,…
- 第 63 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獲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後,應附於被保險人病歷備查。其接…
- 第 64 條被保險人以同一傷病分次住院者,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給付之膳食費日數,應…
- 第 65 條投保單位出具之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因填報資料不全或錯誤或手續不全,經保險人通知限…
- 第 66 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之公保病房,於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後,指全民健康保險…
- 第 67 條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其所屬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一、於本…
第 五 節 失能給付
- 第 68 條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失能給付申…
- 第 69 條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
- 第 70 條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分別核計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及本保險失能年金…
- 第 71 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由申請之當日,…
- 第 72 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在學者,指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
- 第 73 條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二規定請領加發眷屬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失能年金加發眷…
- 第 74 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同一部位,指與失能種類部位同一者。
- 第 75 條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八十時,該金額不足新…
- 第 76 條被保險人經保險人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逕予退保者,其退保日期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
第 六 節 老年給付
- 第 77 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 第 78 條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
- 第 79 條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請領展延老年年金給付者,其延後請領之期間自符合請…
第 七 節 死亡給付
- 第 80 條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受死亡宣告者,以法院裁定所確定死亡之時,為本條例第六十…
- 第 81 條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死亡給付時,被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未辦理退保手續者,由保…
- 第 82 條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喪葬津貼申請書…
- 第 83 條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其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之計…
- 第 84 條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死亡給付申…
- 第 85 條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一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應備下列書…
- 第 86 條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遺屬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死亡給付申…
- 第 87 條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
- 第 88 條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
- 第 89 條依前四條規定請領給付之受益人為未成年者,其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
- 第 90 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所稱未能協議,指各申請人未依保險人書面通知所載三十日內…
- 第 91 條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並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三項但書規定協議時,保險人得以…
- 第 92 條被保險人死亡,其受益人為未成年且無法依第八十九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其所屬投保單…
第 八 節 年金給付之申請及核發
- 第 93 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所定申請之當月,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交保險人之日期為準。…
- 第 94 條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經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單位驗…
- 第 95 條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十三條之四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停止…
- 第 95-1 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二第三項所定應檢附之戶籍謄本,得以載有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日期之…
- 第 96 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年度消費者…
- 第 97 條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併計國民年金保險年資時,被保險…